一、简化自来水价格分类
自来水价格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外轮、洗车等用水。
二、调整自来水价格
自来水综合水价统一调整为3.449元/立方米。
(一)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三阶梯水量保持不变,即:家庭户,第一阶梯用水量为0-22(含)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为22-30(含)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为30立方米以上。集体户,第一阶梯用水量为0-5(含)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为5-7(含)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为7立方米以上。三阶梯水价比例关系调整为1:1.5:3,第一、二、三阶梯水价分别调整为2.67元/立方米、4.01元/立方米和8.01元/立方米。水量按月度周期计量,当月度用水量达到分档水量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计量在月度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合表用户水价,不执行阶梯水价。合表用户水价为3.16元/立方米。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水户可向自来水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合表价格。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3.77元/立方米。全面实施单位用户超计划加价水费制度,具体按《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种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16.17元/立方米。对特种用水外的其它淘汰类和限制类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自来水价格平衡账户,以避免自来水价格频繁调整。
(二)继续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优抚人员家庭减免收费水量12立方米/户·月,超过部分按阶梯水价制度执行。
(三)继续将居民用水超基价水费收入和单位用户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的50%用于降低居民水价的涨幅。
(四)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自来水价格向租户收取水费,相关共用设施用水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
(五)进一步深化居民用户自来水直接抄表收费到户工作。确保“十三五”期间全市按计划完成58万户居民用户的抄表到户工作,实现居民(含原城中村)用户的抄表到户率≥65%的目标。
(六)居民小区供水加压设施属于物业管理范畴,供水加压发生的费用计入物业管理成本。在抄表到户实现之前,暂时保留对居民类自来水中间层的趸售价格政策,即:各自来水经营企业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基准价扣减8%向自来水中间层计收,自来水中间层则统一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向终端用户计收,不得另行收取加压等其他费用。实施了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和原特区外社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的居民类自来水中间层、以及其它符合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类自来水中间层应及时移交至自来水经营企业抄表到户,不再享受趸售价格政策。
(七)各自来水经营企业之间的转供水价格按综合水价扣减8%趸售,不再考虑加压等其他费用。
(八)各自来水经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新的自来水价格政策,做好宣传解释、抄表计量、用户服务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平稳实施。同时,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确保自来水水质安全和质量,提高市民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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