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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社保降费是长期性制度安排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于5月1日起实施,各省也按照要求出台了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政策作了细化规定。据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地区,这次均降低至16%。”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组长郑文敏表示。
他是在当日由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在线访谈活动上做出上述表示的。【推荐阅读:2019年养老金平均提高5%,5月1日起降低社保费】
郑文敏介绍,按照《方案》规定,一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郑文敏表示,此次降费率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从近期情况来看,税务机关落实降低社保费率工作稳步推进,政策红利正逐步释放。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副组长练奇峰表示,除了费率,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方案》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政策调整后,不仅平均工资口径调整,选择范围也变大,选择低基数的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练奇峰说。
企业是在5月份缴纳4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否按降低后的单位缴费比例缴费?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二组副组长杜志农表示,“不能”。他表示,按照《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即在5月份缴纳费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社保费,要按照4月份适用的单位缴费比例政策执行。
企业员工个人缴费比例是否有变化?练奇峰表示,此次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8%,保持不变。
有的地区企业之前是执行14%的费率,低于16%,是不是就要按照16%的费率缴费?郑文敏表示,根据《方案》和有关地区制定的实施方案,费率低于16%的地区,今年不变,仍执行原费率。
本次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缴纳职业年金的标准会不会受影响?练奇峰表示,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因此,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产生影响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职业年金缴纳标准相应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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