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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的函

日期:2023-12-29办事类别:主页 > 代账网 > 政策发布 > 税务工商政策 > 办事标签: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1)
 

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中央企业办公厅(办公室、综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质量协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人才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国家“十四五”期间人才发展规划》、《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升计量人才队伍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现将组织申报实训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和分类

实训基地建设应充分利用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优质资源,建立以实践应用为导向的计量科技人才、产业计量人才、法制计量人才、国际计量人才等方面的国家级计量人才公共培训平台。实训基地主要任务是研究开发计量专业培训课程,开展法律法规、计量基础和专业知识、计量技术实际操作、注册计量师专业项目、计量监管执法以及重点产业(领域)特色计量专业能力等方面的培训等。

实训基地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两种,综合类是指能够满足高层次、复合型计量人才培训需求,提供面向全国基础性、综合性、交叉性综合计量培训服务的实训基地;领域类是指能够满足特殊产业或专有领域的计量人才培训需求,提供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或者其他计量专业应用领域计量人才的实训基地。

“十四五”期间,通过建立一批实训基地,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点面结合、精准有效、机制健全的计量专业技能公共培训基础设施网络,提高计量专业技能培训资源高质量精准供给,通过市场化运行机制,满足计量人才培训需求,不断夯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计量基础。

二、申请主体基本条件

(一)申报资格。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具备常态化开展计量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实训的能力、资质以及工作条件。

(二)人员配备。申请单位具备实训基地培训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计量实践能力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能够满足实训基地公共教学培训和实验操作需要。

(三)场地设施。申请单位培训场所、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建设以及安全标准、计量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实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的需要。

(四)培训体系。申请单位的培训模式清晰明确,培训方案、培训课程体系等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符合计量人才发展方向;具备完整的计量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等计量技术培训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实际操作技能实践培训体系。

(五)合法合规。申请单位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没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实训基地申报程序主要包括推荐申请、批准建立、监督管理等3个环节。

(一)推荐申请。鼓励满足相关条件的单位通过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提出推荐申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可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申报的基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申请基地数量为1个;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申报的基地数量不限。

(二)批准建立。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实训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充分性等进行技术论证和实地调研,形成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或经整改合格后通过评审的,市场监管总局按程序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批准建立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

(三)动态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定期组织专家对实训基地进行实地督导或阶段性评价,对实训基地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对建设成效不显著、专家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书(见附件),提交其他相关配套材料。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科学准确、重点突出。同一申请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

(二)实训基地应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实训基地建设和培训的主要情况、取得的成效和服务案例等。实训基地注册地址或重要人员发生变更,培训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优质资源,认真组织筛选推荐和申报,将推荐申报函或请示件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机要交换、邮政快递EMS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文电一处(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申报书盖章(签字)纸质版一式五份寄送至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王建华),盖章(签字)PDF版和可编辑Word版申报书的电子版发送至jlslzc@samr.gov.cn。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229,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计量司 刘国传、王建华010-82260128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原文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jls/art/2023/art_8bb3f43da935413a8f8602b0379aeb8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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